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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24:32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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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988年4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新规格、新装璜的卷烟、雪茄烟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甲、乙级卷烟由商标所有权单位申报,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包括丙级)卷烟和各等级雪茄烟,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 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条 省级烟草公司对申报产品的审查内容:商标是否注册、烟叶和香料配方、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经济效益等情况;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品设计程序及生产的可行性。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省级烟草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产品进行复审。生产企业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产品时,应必备该产品的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可行性报告、产品技术标准、试制报告等文字材料)一份。
二、省二级检测站的检测数据(见附件)。
三、样品烟壹条(评吸鉴定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
一、未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
二、申报材料不完备。
三、无商标注册证。
四、在卷烟、雪茄烟配方中加入违反《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添加剂。
五、不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 它
第七条 关于卷烟配方使用烟叶标准原则上按(84)中烟生字第031号文执行。
第八条 疗效烟暂无产品标准,申报疗效型卷烟产品时应呈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卫生部门的试验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甲级卷烟仍按定点定牌号生产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
附表一: 糖 碱 比 焦 油 含 量 测 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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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级 |
--------------------------|----------------------------
类 型 |
--------------------------|----------------------------
规 格 |
--------------------------|----------------------------
总 糖(%) |
--------------------------|----------------------------
总 烟 碱(%) |
--------------------------|----------------------------
糖 碱 比 |
--------------------------|----------------------------
烟气中焦油含量(毫克/支)|
--------------------------|----------------------------
焦油含量档次 |
--------------------------------------------------------
省烟草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意见
------------------------------
(盖章)
19 年 月 日
附表二:各级部门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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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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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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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意见(生产技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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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
|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批意见 |
|--------------------------------------------------------------------|
| |
| |
|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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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计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质检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快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升我国农业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为“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建设工程。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规划实施作为新时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有效组织方式,建立必要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要求,科学谋划各类建设项目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区域布局和选项条件严格把关,科学谋划相关项目建设。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建设,应以现有部级质检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具有较强的专业检测技术研发基础和实验条件,具有较强的检测队伍和技术力量,内部管理规范,经费保障有力,已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进行改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建。地市和县级综合质检中心(站)建设必须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建设、填平补齐和建管并重,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每个地市和县(区、市)只建设一个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对因行政隶属关系种植、畜牧、水产检测机构分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检测工作实际确定建设主体,统筹检测需求,加强业务整合,推动建设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性检测机构。对机构整合到位、技术力量雄厚、建设基础较好、运行管理规范的地市级和县级质检机构,中央将予以优先支持。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能力提升原则上应选择“十一五”期间已投资建设,研究能力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部级或省级质检中心进行改扩建,并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功能要求,科学确定建设内容与目标。

  三、严格程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有关农业部门要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指导项目单位有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要认真开展前期调研论证,有效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扎实推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报批等前期工作。部级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及部级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完善建设项目应报我部审批;省级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完善建设项目应先报我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级农业部门分设的应联合报送;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级综合质检站建设项目应先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的项目,省级农业和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建设进度需要联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项目,要抓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开工手续办理和施工准备等工作,争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将投资转化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家财经纪律,做好投资控制并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关农业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保障,努力确保规划实施成效

  各级农业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努力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地方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日常工作经费,为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强宣传培训,在总结“十一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成效与经验基础上,做好“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预期效果的宣传贯彻,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质检机构的认证考核工作,为规划顺利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提供智力支持。要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建设促改革,积极探索推进资源整合、提升检测效率、优化管理流程的建设模式和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的整体水平。以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带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农业部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农计发〔2012〕3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9/t20120926_2950575.htm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8〕10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1—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舟山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的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第21号市长令)同时废止。
附件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一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 滩涂、 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五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六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八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九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十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十三 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说明:
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