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袁青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31:19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要点提示】合同仅对一方的违约情形约定了违约金,当另一方违约时,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 单方违约责任约定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担了违约支付违约金风险的一方可以参照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另一方的违约金,但法院裁判时应根据另一方违约的具体情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案例索引】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315 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18 号。
【案情】
被告李某于2007 年6 月以116 万元的总价购买了被告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商城3号楼的二、三、四层整体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分成若干套间后对外销售。后被告李某将四楼的403 室房屋卖给原告高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17.16平方米,总价款115800 元,约定被告李某于2008 年10 月内将房产证办好,如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原告高某分别于2007年6月交房款48000元,2008年4月交30000 元。后双方因交下欠款及房屋楼顶防水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未将该房交付给原告高某使用。后经协商达成了“一、原告高某交清下欠房款2.91万元后,被告李某在30 日内处理好防水后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二、被告房地产公司张榜公告办理房产证手续之日起两日内由被告李某通知原告高某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和费用,逾期由被告李某承担损失,原告高某被告知后,原告未提交责任由原告自理。”的约定。2008年12月原告高某向被告李某交清了下欠房款及其他费用。2009年5月17 日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高某等住户发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同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李某交清了资料,李某出具收据一份。后房地产公司因被告李某个人原因,未给该房办理房产证。2011年5月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停止了在城固县的办公,为此原告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21420 元。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违约损失21420元,由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某违约金11580元。
【评析】
一、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其他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合同是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他们之间的违约约定不能直接约束到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虽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在未给原告高某承诺具体办证时间的前提下,原告高某无权直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妥当的。
二、本案应依照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李某于2008 年10 月内将房产证办好”,“如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该合同仅对购房人退房违约时设定了义务,并未对出售人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设定义务。很显然,合同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对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由于单方违约约定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且在出售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未尽到必要提醒义务情形下,而本案购房人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了“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的风险,故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违约责任的大小应结合合同约定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确定。
本案李某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l0月前将房产证办好,但到期未予办理。2009年5月17日房地产公司发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李某亦未给高某办理房产证,均属违约行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违约条款中,只确定了高某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李某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比照买方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但根据出售人已交付房屋,只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事实,判决李某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了1158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已足以体现对李某违约行为的惩罚,较为妥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江府办[2004]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监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相当的议事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市、区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拟订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三)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


理;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或监委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审查和复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可以对反映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监委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 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二条 监委会定期和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管理的综合性检查工作,研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探讨全市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监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监委会名义转发的,由其拟文,送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市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市监委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于1999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法规与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现行刑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因
此,决定废止《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199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