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ston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00:40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中华法系这一范畴的内容是根基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时期。这一不仅是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改变,这两种模式的转变周期如此之长决定于当时社会实践能力。而社会实践能力又离不开生产力(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据相关考证可知,在当时生产工具主要是铁犁牛耕。早期社会组织由家庭、氏族、部落联盟逐步向国家为主要单位转化,也逐步建立以国为本位和家为本位的双元结构制度。因此,中华法系的形成主要内容就是封建等级秩序和宗法血缘制度。在当时社会制度更多的是靠社会习惯、儒家道德、权威等得以维系。虽然教科书说成文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实是夸大了他的地位,让其承担了不应有的使命。如果考察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可知,有统一性和延续性,到唐朝时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技术精湛、影响之大实属罕见,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包括后来的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以其为标本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托勒密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无疑是令人为之骄傲,但是,近代西方建立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冲击着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儒家文化,现代商品直接的结构了旧时的生产结构链条,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出现了商品化现象。中华法系走向了灭亡,成了“死法”。完成了其对封建社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是其不能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
《唐律疏议》作为特定时态下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离不开他的时态,而唐朝作为历史延续性的重要一链条注定不能抹去。所以,唐律放在诺大的环境里必定淡化了一些,增色了一些。其实,他们根本上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外在规范。跟多的体现是个性发展与整体之间类似。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唐朝的优越性只是体现在开明专制统治上,出于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地域辽阔等原因,制定一个适用于庞大群体的法律制度是必然产物。特别是经历过战争后修养生息政策、总结前朝灭亡教训、注重农业生产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法律只是和平社会才可能体现正义、理性,而乱世则用重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出租客运劳务取得营运收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运营的个人车辆(以下简称“挂靠车”)和以出租车公司名义从事出租客运劳务而收支不纳入出租车公司核算的承包人、承租人(以下简称“实体车”)。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营运个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人应按期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五条 应纳税额按市地方税务部门测算核定的数额执行。“实体”出租车税收每台月定额标准暂定为219元,其中营业税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4.95元;个人所得税34.2元;价格调节基金3.3元。“挂靠”出租车每台月定额标准暂定为305.8元,其中营业税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4.95元;个人所得税121元;价格调节基金3.3元。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辆税收,市地方税务局可采取委托代征的办法选择代征单位。财政部门可以依法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各项税费。
  第七条 出租汽车税收定额标准将根据出租车营运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
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载车)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