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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蔡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7:03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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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

蔡英杰


  众所周知,石油天然气都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民间资本进入尚难,遑论外资。近年来,煤层气(煤矿瓦斯)的地位亦越来越重要,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发布鼓励政策。但是在对外开放方面,放开的尺度一直有限。结合笔者实际操作过几个项目,拟作拙文简要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海上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对外合作体制。

  根据我国2007年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外方是不能在中国大陆独资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探开采等经营活动的。国外投资者要想在中国大陆从事上述业务,必须同国家指定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公司进行合作,即所谓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海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体制。这个体制已经实行了多年,而且在这些年来变化不太大。

  一、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方公司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享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8号),享有海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煤层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国公司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出来之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享有了部分煤层气对外合作区块。不过对于新的煤层气区块,中石油是否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过可能实践中影响并不大,毕竟国内的煤层气区块基本上已经登记完了。

  此外,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规定,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享有专营权,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文件指定其他公司。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在2007年的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出要发展若干试点企业使其具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但是该试点企业名单一直未出。据说已经很多企业上报了材料,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批。

  二、外国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尚无明确要求,但不排除实践中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会要求,从现有项目来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关能源开发经验的公司,如美国阿帕奇(中国)公司。


  3、煤层气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作为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应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由商务部进行审核:
  (1)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
  (2)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
  (3)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
  (4)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  

  上述资质要求是第一次正式体现在法律文件中,以前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这一点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严格执行该政策的话,那么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以后便不能同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了,而且已经正在与中联煤或中石油合作的外方也很难将其合同权益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不过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外国投资者同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合作的话,应该不需要满足上述资质和条件。

  三、合作模式

  1、陆上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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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先锋工业园、双马工业园等市级工业园区或享受市级工业园区政策的其他工业园区。

一、园区用地指生产型工业企业用地。

二、园区用地界定。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首期规划用地47公顷,先锋工业园在北二环线侧规划用地20公顷,双马工业园在长潭高速公路连接线侧规划用地33公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供应土地,没有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不供地。同时,对园区周边土地实行规划储备。

三、园区供地方式及价格。园区用地必须显化土地资产,原则上市场运作。根据招商引资的需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租赁土地使用权。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由用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成本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对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实行减免。具体地价由园区与用地企业商定。

租赁土地收益金按当年基准地价的3%收取,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园区用地办理程序。

1、由园区根据园区详规、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协议以及用地计划,提出用地申请。

2、园区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报批工作。

3、根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组织征地拆迁。

4、凭园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或用地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市级土地出让金,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园区土地管理。

1、园区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用途供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凡享受了园区供地优惠政策、减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按高于基准地价的原则,补交减免的费用。其他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用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园区必须坚持集约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计划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清产核资工作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通过几年的实践,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日趋完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并探索和积累了一套切
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工作队伍。按原定计划,1995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
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并充实其人员力量。
二、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的户数进行清查,统一编制国有企业代码;二是全国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任务;三是对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四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
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五是将本年度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与前几年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形成全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总表;六是认真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检查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1995年3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资金核? 怠⒉ǖ羌且约敖ㄕ陆ㄖ啤>惩夤衅笠怠⒒挂?994年12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全部清产核资工作于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
四、在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制度和方法进行,不得政出多门,各搞一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五、全国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19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