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6:15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外资办拟订的《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外商实际赠款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
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区入户,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五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介人填写《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外商实际进资额以及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资项目所在地以及受赠款物和接受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于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
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转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于15日内批复并发奖励证书;
(三)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或市外商投资办公室领取奖金。奖金应在30日内兑现。
第六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列支。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应逐步建立奖励中介人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引荐外地企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0〕51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18号)精神,创新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估,制定《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评估工作依此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行政处罚的;

(四)前两年度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评估要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十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受理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实地复查;

(四)公示完成后,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由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聘请实施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参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参评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授权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退回其申请材料,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

(三)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评估机构;

(四)评估机构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于公示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评估委员会重新给予审核。评估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评估对象;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民政部门审定;

(七)民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机构应当采用民政部门审定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委员会委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期间,评估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委员会委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等级设置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等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七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部门推动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参考评判依据,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惠州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财企〔2007〕61号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计经贸办),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质是财政安排用于对纳入国家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扶持配套资金。
第三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下达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分级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效率和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建设计划,并已通过国家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市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情况,对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参与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上报工作,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参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